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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名称 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
二、性质 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四、业务主管单位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五、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教育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六、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基本任务是同各国、各地区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科技交流组织、学校及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和个人等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
1、与教育机构建立友好关系;
2、搭建郑州教育对外学术交流平台;
3、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师外出进修,组织并具体实施国外教师来郑交流活动;
4、促进郑州市学生的对外交流,组织并具体实施国外学生来郑交流活动;
5、承担非官方的教育友好交流接待任务;
6、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交给的教育交流任务。

第三章 会员

七、 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八、 申请加入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意愿;
3、 在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九、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活动;
3、 获得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决议;
2、 维护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五、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郑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七、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十八、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一、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二、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郑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郑州市民间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三、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二十四、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秘书长为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法定代表人。
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十六、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代表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七、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十九、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一、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手续。
三十二、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十三、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郑州市教育局和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三十四、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五、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六、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三十七、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郑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八、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九、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郑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四十、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市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一、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经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二、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郑州市教育局和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三、本章程自2003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四、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郑州教育对外交流协会的理事会。
四十五、本章程经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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