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郑州市教育局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育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郑州市教育局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非职业资格,技能培养培训的民办学校的举办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2、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取得的行政备案项目有: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教育局实施的两项行政许可分别由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和人事劳动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教育局机关的具体承办许可项目的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指派专人到办事大厅受理申请。即时制作记录,并进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记录,应当载明收到的日期,处理结果。
两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可直接申请,也可用信函、电报、委托代理形式申请。
申请书需要的格式文本,免费提供。
第六条 教育局在办事大厅和教育信息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处室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作出说明、解释。
第七条 教育局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对是否受理该项申请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种类、内容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错误;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数量。
第八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数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情况应当记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登记。
教育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教育局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教育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条 非职业资格,技能培养培训的民办学校的举办的审查与决定。
(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由省教育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到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民办高等学校的,由省教育厅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建立“郑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抽调5—7名评委,统一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教师资格条件合格的,自受理申请资料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和《教师资格证》由国务院教育部统一印制。《办学许可证》在批准的办学权限范围内有效;《教师资格证》全国有效。
第十四条 教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文件、文书及证件,一律以教育局的名义对外发布或者签发。由承办处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送达决定、证书或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也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教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大厅及郑州教育信息网站,予以公布,允许群众查阅。
第十六条 教育局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机关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按照财政局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一使用缴费票据。
第四章 听证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不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教育局在审批非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举办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行政许可事项前认为其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可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第十九条 教育局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应予以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教育局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听证由教育局发展计划法规处组织,并派员主持。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内,教育局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在《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申请人。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教育局机关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教育局组织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听证举行七日前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事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
3、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其他参加人,各方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对异议有不同意见,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表明。
听证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行政许可申请内容;承办业务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证据、理由;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证、质证的情况和听证申请人最后陈述的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教育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举行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教育局认为足以影响对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作好笔录。必要时,应当另行举行补充听证。
第五章 行政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由郑州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在发布一周内在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广告备案登记工作设在市教育局办事大厅,由专人负责。每月将备案登记表按业务管理权限分别转交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第二十六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可直接登记,也可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备案。电子邮箱为xzxkf@zzedu.net.cn。办事大厅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通过电子邮箱渠道提出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管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郑州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教体局(教文体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发现有需要纠正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改正。
教育局收到对本机关各相关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由教育局监察室负责依法核查、认真作出处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教育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教育局应当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和考核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建立档案。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
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教育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教育局审批的办学机构,在郑州市辖区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市教育局依法进行处理。在郑州市辖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当地行政许可决定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郑州市教育局。需要给予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由郑州市教育局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教育局对本机关和县(市)、区教体局(教文体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超过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证事项注册法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筹设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三年未完成筹设的(可另行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育局机关发现本机关内设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或县(市)、区、机关及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或者提请监察机关分别情况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乱收费;颁发假学历;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买卖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进行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校舍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伤亡事故;教学质量低下、影响恶劣;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市教育局备案或者向市教育局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教育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有第(三)项所列情形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教育局撤销其教师资格。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市教育局收缴。
第三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报郑州市法制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郑州市教育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
2.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许可程序
3.社会力量办学格式文本
4.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5.教师资格认定格式文本
6.郑州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附件1: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评估、审核、批准。
三、申请许可权限: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
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校的办学许可,办学地点在市区的,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申请审批;办学地点在县(市)及上街区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或上街区教育局(教文体局)申请,由所在地教育局(教文体局)报市教育局审批。
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许可,由举办者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文局)申请审批。
四、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的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郑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期间,派专人在办事大厅受理申请,解答咨询。
五、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条第和第二条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七、申请许可时间
(一)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市教育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申请举办中等非学历教育的,市教育局每年受理两次,分别于每年的3月、9月受理;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每年3月受理一次。
(二)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八、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九、市教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将在教育网及其它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一、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许可程序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评估、审核、批准。
三、申请许可权限:
市教育局负责本局所许可举办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的许可,负责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举办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材料的接收与上报。
四、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的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五、申请办理分立、合并的民办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
六、申请办理分立、合并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立、合并的申请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分立、合并后新学校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申请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由学校现任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八、申请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由学校现任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关于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学校资产评估的有效文件;
(三)原举办者、法人代表与拟任举办者、法人代表变更协议书;
(四)新任举办者关于学校发展规划的有关材料;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代表的个人相关材料:证明法人单位成立的有效文件、个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九、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
十、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应提交变更事宜的申请报告,变更学校层次、类别还应提交相应学校层次、类别学校的相关材料。
十一、民办学校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十二、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由市民政局注销登记。
十三、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十四、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十五、市教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六、变更与终止的民办学校,将在教育网及其它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七、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格式文本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
申 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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